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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28 阅读: 53404
婚前交往,是男女双方加深了解、步入婚姻的一个必要过程,财物往来常常难以避免。在婚前交往中,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理念不可或缺。
1、在馈赠和接受礼物时尽量慎重,保持理性。
对于一般赠予,无论金额大小,一旦交付就不能撤销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是附条件的赠予,条件不成立,双方关系破裂时,可要求返还。
2、涉及数额较大的钱款往来,最好进行书面约定,并尽量避免现金交付,而是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并保管好相关凭证。
3、婚前共同购房,双方最好进行书面约定,或在有关权证上确定自己的份额。房子属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才有效。换言之,没有登记或约定,一方即使出资,法律最多保护其债权,无法保护其物权。因此,婚前共同购房或者购车,最好在有关权证上确定自己的份额,或者双方单独进行书面约定,以免人财两空。婚前财产协议,就是很好的解决方案。
4、民法典对婚前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如婚前个人的劳动所、继承取得的财产、复员、转业费用等,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婚前财产不参与分割。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